徽商案例
案情簡介:2011年8月10日,蕪湖某B集團公司向安徽某A典當行申請典當借款1000萬元。同日,雙方簽訂了《當票》、《典當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當票中約定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月綜合費為2.7%,月利率為0.1%,當物為蕪湖某B集團公司持有控股權的蕪湖某C公司的房產及土地,典當期限為三個月;《最高額抵押合同》為安徽某A典當行、蕪湖某B集團公司、蕪湖某C公司簽訂三方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由蕪湖某C公司向安徽某A典當行提供其自有房產和土地,以擔保蕪湖某B集團公司在安徽某A典當行的上述典當借款;《典當借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中約定為蕪湖某B集團公司、蕪湖某D公司持有的蕪湖某C公司100%股權作為當物質押予安徽某A典當行,用以擔保蕪湖某B集團公司的上述典當借款;此外,其他當事人共同向安徽某A典當行出具書面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書。次日,各方當事人均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抵押、質押登記。辦理完畢所有手續后,安徽某A典當行扣除了當期綜合費用按蕪湖某B集團公司要求發放剩余當金9190000元至指定帳戶。典當期滿后,蕪湖某B集團公司又向安徽某A典當行申請兩次續當,并將月利率調整為0.3%。后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了當期屆滿不贖當又不續當應按照續當票約定支付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利息續當調整的按調整后計算),同時約定了違約金、罰息等。最后一次續當期滿,蕪湖某B集團公司既未贖當,又未續當,蕪湖某C公司、蕪湖某D公司等也未履行擔保義務。故安徽某A典當行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裁決蕪湖某B集團公司返還當金1000萬元;2. 裁決蕪湖某B集團公司按照續當票中約定的綜合費用及利息支付,逾期綜合費用及利息直至實現全部債權止;3. 裁決安徽某A典當行對當物享有抵押權、質押權,蕪湖某B集團公司不能及時清償債務時,安徽某A典當行有權拍賣、變賣當物優先受償;4. 裁決蕪湖某B集團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5. 裁決其他擔保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等訴求。
爭議焦點:1.當戶用第三人財產典當抵押典當關系是否成立? 2.綜合費用是否可以預扣?3.絕當后,安徽某A典當行可否繼續收取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
安徽某A典當行代理律師觀點:第一個問題, 蕪湖某B集團公司對當物具有處分權,其提供的當物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關系依法有效。《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本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這里的“其”,首先,從文義上既可以理解為“其所有的”,也可以理解為“其具有處分權的”。其次,“其”字從體系解釋完全可以理解為“其具有處分權的”。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中的第七項: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即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出發,《典當管理辦法》是認可當物可以是當戶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本案中律師認為,當戶蕪湖某B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蕪湖某C公司的股權和財產實際上都是具有處分權的。該處分權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蕪湖某B集團公司系蕪湖某C公司的控股股東,依據《公司法》公司財產處分權載體是公司本身,但其實際行使者是公司股東會,而股東會最終的決議是取決于享有控股權的股東即母公司。基于此母公司蕪湖某B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蕪湖某C公司的財產實際上是享有處分權的,也就是當戶用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抵押典當是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二,從民法理論上來講,當戶基于財產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取得處分權。此外,典當合同也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疇,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從該條規定來看,無權處分人在訂立合同后經權利人的追認都可以取得處分權而使合同有效,而本案中蕪湖某B集團公司將蕪湖某C公司房屋和土地進行典當時,是取得了蕪湖某C公司的同意且經過了該公司的股東會同意,故也是依法享有了處分權。
因此,本案中不論是從文義解釋也或體系解釋 蕪湖某B集團公司都是享有處分權的,其提供的當物是符合規定的。
第二個問題,關于發放當金時安徽某A典當行能否預扣綜合費用。其一,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綜合費用是各種服務和管理費用……”當戶只有在支付綜合費用后才能取得當金。其二,《當票》背面“典當須知”中也明確約定綜合費用“典當時預扣”。其三,預扣綜合費用是典當行業慣例,且典當行主管部門設置的網絡系統中有預扣綜合費用一項,如果在申請辦理典當時不預扣綜合費用的話,系統將不能通過審批。因此,發放當金時安徽某A典當行預扣綜合費用,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也符合行業慣例的。
第三個問題,絕當后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能否繼續收取。首先,《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根據該條規定,當戶在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應當支付相關息費甚至罰息,而絕當后并未作出規定。也就是說并未規定絕當后典當行不可以收取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其二,不論是《典當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還是《補充協議》均約定了,續當期屆滿不贖當又不續當應按照約定支付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息率經續當調整的按調整后計算)……。從該約定來看,各方當事人對“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的約定并不受典當期限的限制,且絕當后的息費也納入了當物的擔保范圍,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依據法理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約定,故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其三,現代典當已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典當,《商務部辦公廳關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抵押典當糾紛有關問題的意見》(商辦建函[2007]55號):典當行是經國家批準設立,以抵押和質押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服務的特殊企業。《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3萬元以上的當物并不當然的歸典當行處置,而是要通過法定途徑處置。故,當物估價3萬元以上的,當戶口與典當行的法律關系并不當然終止。故,絕當后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應當繼續收取。
裁決結果:1. 仲裁委員會認為經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財產做當物并不影響典當合同效力。2.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本所律師關于典當行可以預扣綜合費用的觀點,典當本金應當為1000萬元人民幣;3.仲裁委員會認為,如果當戶口按時贖當,典當行收回的當金即可另行發放并收取相關息費。本案中因蕪湖某B集團公司不能按時贖當給安徽某A典當行造成的損失應為續當期屆滿至實現債權期間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該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即按綜合費用、息率標準計算;4.仲裁委員會支持安徽某A典當行對某房地產當物享有抵押權,蕪湖某B集團公司不能及時清償債務時,安徽某A典當行有權拍賣、變賣當物優先受償;5.駁回安徽某A典當行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求。
專業評析:本案庭審中,第一個爭議焦點即是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當物抵押典當貸款,典當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對此本所律師非常慎重,因為一旦認定貸款人(當戶)與典當行間不成立典當法律關系,那么雙方之間即為普通的借貸關系,典當行前期收取的綜合費用、利息以及預扣綜合費用等就沒有法律依據。則面臨不僅不能要求支付逾期息費,反而要返還前期收取的綜合費用、利息,以及本金就應當為扣除預扣綜合費用后的金額等等問題。為此本所律師,集體研究討論查找相關案例,制定訴訟方案,并將相關案例提交仲裁委員會。另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也是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即絕當后逾期綜合費用、逾期利息能否繼續收取。本案中雖然仲裁委員會沒有完全支持我所律師觀點,但其認為典當行是存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也是客觀公正的。本案中匯集我所律師集體智慧,該取得了非常好的結果,對此也是盡最大可能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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